註
◎B區被點擊之撲克牌會出現紫色粗框,表示該撲克牌已被挑選,若欲取消挑選,請再點擊該撲克牌1次,紫色粗框會消失。
機關地址
906 屏東縣 高樹鄉 高樹村興中路329號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3.13.20經濟部水利署
補助金額 2,14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05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期限前郵寄或專人送至本所 秘書室 收受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領標方式及處所]:領取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
1、以購買一份為限。﹝不予退還﹞。
其他:
1、投標廠商資格及押標金不得以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代替。
2、廠商對於招標或契約文件規定有爭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訴。
3、如因天然災害而停止上班時,截標、開標時間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原訂時間辦理。
4、公報如有漏刊、誤刊,以本公告為準。
5、餘詳如招標文件。
6、本所政風室電話:(08)7962610#141
案經中央補助216萬元、縣配合款12萬元、公所自籌款12萬元,於109年度納入公所110年度預算。
#本案經廢標後依據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續行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領標方式及處所
領取招標文件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
1、以購買一份為限。﹝不予退還﹞。
其他:
1、投標廠商資格及押標金不得以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代替。
2、廠商對於招標或契約文件規定有爭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訴。
3、如因天然災害而停止上班時,截標、開標時間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原訂時間辦理。
4、公報如有漏刊、誤刊,以本公告為準。
5、餘詳如招標文件。
6、本所政風室電話:(08)7962610#141
案經中央補助216萬元、縣配合款12萬元、公所自籌款12萬元,於109年度納入公所110年度預算。
#本案經廢標後依據採購法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續行招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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