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11-03 已決標公告

2017年鹽埔鄉與水共生-彩繪燈籠珍愛水資源宣導活動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決標日:106/11/1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台灣精品開發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68,000
原始預算
$ 500,000
底價金額
$ 468,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機關代碼 3.76.53.60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9 - 其他製造商品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奕鳴
聯絡電話 (08)7932126#232
機關代碼 3.76.53.60
單位名稱 民政課
機關地址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勝利路193號
聯絡人 陳奕鳴
聯絡電話 (08)7932126#232
傳真號碼 (08)7937125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13.20.17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補助金額 5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30元
文件代收費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勝利路19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費300元請至本所總務室購買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1/09 17:00
開標時間 106/11/10 10:00
開標地點 鹽埔鄉公所二樓禮堂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勝利路19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25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設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廠商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及與招標項目標的相關之製造、供應或經銷等行業,均可參加投標。 (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人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 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 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二、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四、 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主要部分為:全部。 五、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六、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屏東縣鹽埔鄉各國中、小學及各社區發展協會(關懷據點)、樂齡中心。 七、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八、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09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3.60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陳奕鳴
聯絡電話
(08)7932126#232
機關代碼
3.76.53.60
單位名稱
民政課
機關地址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勝利路193號
聯絡人
陳奕鳴
聯絡電話
(08)7932126#232
傳真號碼
(08)7937125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13.20.17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
補助金額
5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1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30元
文件代收費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勝利路19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文件費300元請至本所總務室購買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11/09 17:00
開標時間
106/11/10 10:00
開標地點
鹽埔鄉公所二樓禮堂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2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勝利路193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6年12月25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設立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廠商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及與招標項目標的相關之製造、供應或經銷等行業,均可參加投標。 (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營業人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 、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 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 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 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二、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四、 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主要部分為:全部。 五、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六、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屏東縣鹽埔鄉各國中、小學及各社區發展協會(關懷據點)、樂齡中心。 七、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八、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1/09 17:0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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