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屏東縣里港鄉公所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5屏東縣里港鄉永春村中山路104號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總售價
30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付款方式
現場服務台購買新台幣300元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03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04 14:3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5屏東縣里港鄉永春村中山路104號
其他:履約期限
簽約日至驗收合格日止 (委託工作至116年12月31日止)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
其他:附加說明
1.本案採固定費率9.5%之複數決標。 2.履約所規定期限,以本所掛文日為基準。 3.乙方如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除另有規定罰則者外,甲方得依實情酌予罰款個案設計或監造費之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4.累計結算金額達契約價金上限95%以上或契約餘額不足以再完成單件設計監造服務案 (包含履約期限將近),得停止委託技術服務。 5.計價、期限、罰款等相關契約執行情事,以個案委託技術服務為主。 6.保險違反規定者(如保險內容遺漏(或錯誤)、金額或期間不足(含加保日期或改批日期已 逾工程完工日期));另本契約如為開口契約性質,「工程完工日期」以最後完工「工程」之完工日期採認之),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2,000元。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屏東縣里港鄉公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1:品項名稱
116年里港鄉轄內採購案委託設計監造(開口契約)
招標品項:品項編號1:預算金額
4,500,000元
fetched_at
2026-10-22T01:49:04+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其他: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營(執)業範圍應包含提供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