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城南里天文路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壹佰元整,親至本所收發室購買
開標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城南里天文路1號 一樓鄉親接待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城南里天文路1號 恆春鎮公所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政府立案登記合格公司或行號、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具我國國籍且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 (三)廠商/個人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四)廠商/自然人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第一類、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經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簽章」)、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詳如招標須知)。(五)丙級以上廚師證照(影本):團隊工作人員應至少1名具有丙級以上廚師專業證照,並參與現場餐飲經營工作。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請詳閱投標須知,文件不齊或逾時投標請自行負責。
2.押標金:新臺幣26萬元整;本勞務得標廠商依規定繳交履約保證金至決標金額10%。
3.開(截)標日期若遇颱風來襲(或其他天然災害)並經上級機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則開(截)標順延至上班日。
4.為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即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使用,請各投標廠商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提出,另須檢附詳細營業項目資料,未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為無效。前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5.本所得將不良廠商列為拒絕往來戶,並提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6.投標廠商得於上班時間內洽本所前往屏東縣恆春鎮石牌公園現勘。
7.簽約日自恆春鎮猴洞山整體景觀營造暨赤牛嶺景觀步道計畫工程驗收完成後,再行辦理簽約事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