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因有實際需要後續擴充數量,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每輛新臺幣3,000元)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增購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屏東民生路郵局115號信箱或本所3樓(發包中心)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起10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地點交貨,詳契約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包含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或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等,餘詳如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招標文件購領方式及地點
1.電子領標者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招標文件。
2.本採購不提供現場領標及郵購服務。
3.請依公告方式購領招標文件,並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審核之證件.文件
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招標附件清單及投標須知之規定;招標附件清單未檢附者仍依清單所附文件辦理訂約。
其他
1.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等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方式繳納(詳投標須知) ;受款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2.投標文件應於投標期限前寄、送達指定地點,逾期無效。
3.廠商對於招標或契約文件規定有爭議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4.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如因故停止辦公,則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原訂時間辦理。
5.廠商對於採購內容如有疑義,請逕洽本所民政課陳珮芬(08-7516106)。
6.招標文件之日期、時間如有誤植,悉以本公告及更正公告之日期、時間為準。
7.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8.餘詳如招標文件。
※注意:本案招標規範及需求說明書已修正第二點第五項外胎、內胎規定,已領標廠商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未依更正文件投標者,得標後仍應依本次更正內容辦理訂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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