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以本契約條件、價金及付款方式辦理續約,後續擴充機關交付焚化底渣數量約20,383公噸予廠商進行再利用處理,擴充交付數量之再利用處理期程1年(實際交付數量仍以履約期間機關交付崁頂焚化廠及掩埋場焚化底渣實際產量為準),有關後續擴充之執行,由機關通知且獲廠商同意後再行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27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碟片乙份新台幣50元整。 親自購領:現金 ; 通訊購領:郵政匯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271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一年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應繳付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
1.取得底渣處理許可之廢棄物處理業,具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者(應包含廢棄物代碼D-1103「焚化爐底渣」),應具有底渣篩分、破碎及篩選等前處理設備,並具有穩定化、熟化或水洗方式之其中一種處理技術(倘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2.投標廠商或受雇人員、或其從業人員具有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專責人員1人及乙級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1人之專責人員相關證照及上述人員勞工保險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親自購領: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於每日辦公時間內逕向本局行政科購領。
通訊購領:自公告日起自備回郵大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住址及欲購買之標案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郵資(票)新台幣37元整,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註明受款人為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逕寄「屏東市自由路271號」本局行政科購領。
電子領標: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自行連結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繳費下載電子檔案。 相關申請及下載作業逕洽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免付費電話:0800-080512)
二.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一年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廠商應將履約期間機關所提供之焚化廠或掩埋場焚化底渣,最遲於機關交付最後一批底渣或契約屆滿後3個月內製成焚化再生粒料且檢測合格符合標準,若有已交付焚化底渣尚未處理製成及完成檢測合格符合標準之焚化再生粒料,由廠商自行負責。機關僅支付廠商最遲於機關交付最後一批底渣或契約屆滿3個月內已處理製成且檢測合格符合標準之焚化再生粒料數量所計算之契約價金。
四.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或本機關另有公告者外,依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颱風天等標期/公布之「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選擇適當之處理方式。
五.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受理檢舉電話:08-7364605,傳真08-736460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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