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契約項目及單價,增購至招標公告採購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擴充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6號
開標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6號屏東縣政府消防局備援中心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忠孝路226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翌日起135日及165日內(詳本案採購案規格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者。應檢具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限相關營業項目者)及納稅證明文件等件(影本),供本局審查。
附加說明
■現場通訊購領:公告規定期間內,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或於上班時間以無記名方式向本局行政科領取招標文件或郵遞領標,並於來文信封封面註明索取本案招標文件,領標廠商如因郵資不足或未附回郵或郵誤或本局公文處理所需之必要程序等致投標延誤,本局概不負責。
■資、規格審查與審查會議時間及地點:
1、本案訂於107年3月6日9時30分進行資、規格審查。
2、107年3月6日14時00分進行工作小組初審。
3、符合資、規格審查合格者始進入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審查):符合資、規格審查之投標廠商,另通知評選(審查)之時間、地點接受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人員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會議及簡報,地點於本局備援中心3樓開標室進行。
■107年2月23日更正公告(本案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招標文件內之審查委員會更正為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會議更正為評選會議,並延長等標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電話:08-7337366、傳真:08-7323654、屏東縣政府政風處廉政檢舉專線:08-733562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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