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以契約內容為限,期間為自甲方決標之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案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費率、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總後續擴充後,契約金額上限為1,94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履約期限
(一)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 (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甲方得依各單一工程案件之性質調整辦理期限)完成勘測工作交付初步規劃設計圖及經費概算,設計初稿(含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資格:
土木、水利工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需登載有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等項目)
(二)應繳驗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
(3)有效期限內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切結書。
(7)印模單。
(8) 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2、技師事務所: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納所得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印模單。
(7) 採電子領標者請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附加說明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辦理決標程序。
履約期限:(一)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15日曆天內 (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甲方得依各單一工程案件之性質調整辦理期限)完成勘測工作交付初步規劃設計圖及經費概算,設計初稿(含規劃設計圖及經費概算)完成審查定案後七日曆天內完成全部詳細設計圖,略以…。
以上,甲方可依實際需要,另外要求交付預算書圖之日期,乙方須依甲方要求期限內交付預算書圖。
※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
評選日期.地點
詳招標文件。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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