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每次擴充期程以1年為原則,最多可擴充2年:
1. 第一次後續擴充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迄,預算金額1,410萬元整。
2. 第二次後續擴充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迄,預算金額1,41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履約期限
109年1月1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凡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廠商,其營業項目須包含下列之一,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良紀錄者:
(一)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
(二)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
(一)廠商證明文件之影本如下:
1.廢(污)水處理業(J101060):
(1)廢(污)水處理業登記證。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
(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2)台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二)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四)投標廠商切結書。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更正:工作說明書附表2註3.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代為公告事項:一、 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承攬或執行公、民營廢(污)水處理廠操作維護工作(包括已完成或進行中)1年(含)以上實績,持有契約證明或實績證明文件(民營單位出具之證明需經第三公證單位認證),且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單一承攬契約設計平均日處理水量不得低於10,000 CMD。
2.單一承攬契約最大日設計處理水量不得低於27,000 CMD。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
1.廠長需具有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1張。
2.具中級電氣技術人員證照2名。
3.具甲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及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處理系統技術士各1名。(除廠長外)
4.具三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未滿三噸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起重吊掛人員證照或結業證書1名。
5.具缺氧作業主管證照或結業證書1名。
6.具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證照或結業證書1名。
7.具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或乙級勞安技術士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證照或結業證書1名。
8.具乙級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水質檢驗技術士證照1名。
二、 本府辦理「109-110年度民雄鄉水資源回收中心委託代操作維護工作」、「109-110年度嘉義縣擴大縣治污水處理廠委託代操作維護工作」及「109-110年度朴子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委託代操作維護工作」等3案,各標案一律採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廠商得於投標時就1案、2案或3案分別提送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至多取得2案優先議價權,即若已取得2標優先議價權,不得參與第3案之評選,廠商投標前應審慎評估。惟已取得2案之得標廠商,且第3案為唯一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仍得參與評選及取得優先議價權之資格。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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