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20年(新台幣63,259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嘉義縣政府106年10月2日府經工商字第1060164705號
履約期限
自雙方完成土地及設施點交之翌日起算40年(本案含後續擴充20
廠商資格摘要
限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財務報表。
履約期限:自雙方完成土地及設施點交之翌日起算40年(本案含後續擴充20年)
土地未取得或完成地上權設定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土地取得或完成地上權設定後始決標生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屬第四次公告,修正項目如下:
一、本案標的位於嘉義縣朴子市仁和段871地號內,屬特定農業區之特地目的事業用地,基地面積約19,400平方公尺可供建置設施及營運。除本案標的外,得標廠商另需清潔代管基地北側之停車場(非本案標的),其面積約20,412平方公尺。
二、乙方如有設定地上權需求時,應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依據乙方需求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設定地上權同意後,甲方再另與乙方簽訂移轉地上權契約。移轉地上權契約內容以甲方認定為主,乙方不得異議。
三、為確保本案之設施設計、建置與營運品質能達預期目標,乙方於建置期間內投資本案工作範圍內之金額應高於新臺幣8,000萬元(含)以上。
四、履約保證金:由原本300萬修正為800萬。
五、變動權利金:第四年度起依當年度營運收入0.6%計收。
六、乙方得自行經營或委託他人經營本案目的事業,惟委託他人經營之面積不得超過所建置設施總樓地板面積50%,且應事前通知甲方備查。
七、乙方於本案契約期間若無甲方認定之重大缺失或違約事項且每次營運績效評鑑結果皆達70分(含)以上時可於契約屆滿前2年向甲方提出續約一次之申請,其續約年期以20年為限,惟續約與否仍須視甲方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契約而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廠商之投標文件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s://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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