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嘉義縣政府 |
|---|---|
| 機關代碼 | 3.76.50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6 - 與管理顧問有關之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重劃科 顏木生 |
| 聯絡電話 | (05)3620123#443 |
| 機關地址 |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
| 傳真號碼 | (05)362037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否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05/12/16 |
| 原公告日 | 105/11/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否 |
|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2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10元 |
| 總計 | 230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05/12/27 09:00 |
| 開標時間 | 105/12/27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府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
| 押標金額度 | 新台幣30萬元整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備查後無其他待解決事項之後30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 (2)本案計畫主持人應具有相關合格技師執業執照(如土木、水利、測量、都市計畫或建築師等項),並提出證照及在職證明文件。 (3)參與本案之專業人員應有土木、測量、都計技師及不動產估價師各1名。 (4)上述不動產估價師及測量技師,允許以分包廠商所具有者代之,但須合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之規定。 (5)服務團隊成員中之地政專業人員,則應符合「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業務辦法」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廠商須有土地開發或市地重劃經驗之實績證明(資料或文件)。 ※公告事項: 一、本府提供下列文件供投標廠商參考: 1.「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計畫貨物轉運中心區」遺址内涵及範圍調查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書。 2.嘉義縣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貨物轉運中心區市地重劃計畫書。 二、本案採一次發包但預算逐年編列,若年度預算無法完成立法程序將暫停或停止案件執行,廠商於投標時應自行考量,並於契約中載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標的名稱: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貨物轉運中心區市地重劃作業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暨專業服務。 ※更正投標須知。 ※履約期限;全部工作期程自本案決標之日起至本契約工作範圍內全部委託工程項目完工經正式驗收合格,且市地重劃成果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備查後無其他待解決事項之後30日止(約五年),計畫時程得配合實際執行情況酌予延長或縮短。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 |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本府員工消費合作社 。 ※ |
|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 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依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止,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05-3620092)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政府電子採購網) ※ |
| 評選時間地點 | 詳招標文件。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嘉義縣政府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05/12/27 09: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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