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05嘉義縣阿里山樂野村2鄰6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辦公時間內持現金領購或郵購,標單每件30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5嘉義縣阿里山樂野村2鄰69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111年6月2日內,如有變更,將依原民會核定辦理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限定【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之公司行號或學術團體: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登記之證明相關文件影本或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正本)。
公、私立大專校院:
1.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或由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正本)。
2.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或結算申報書或免稅證明影印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繳稅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團體或公司: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登記之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2.納稅證明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或結算申報書或免稅證明影印本(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 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繳稅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300元受款人為阿里山鄉公所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2.親自領取:於領標截止期限內至本所行政室收發領取。
3.通訊領取:寫妥收信地址、姓名、貼妥100元郵票之A4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乙只,註明領取本案投標資料(請)
4.領取地點:本所行政室收發。
【投標時間地點】:
1.親自送達: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本所行政室,逾期無效。
2.郵遞投標:於投標截止期限內寄達本所行政室,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3.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4.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其它】:
1.其它注意事項詳見本案投標須知及附件,未盡事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本計畫需配合計畫管考,配合期末驗收(期末成果驗收會議及結案作業,於計畫結案前1個月內辦理)。
3.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公開遴選說明:
(1)審查方式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核,投標廠商應於公告收件截止日期前由專人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將徵選本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信封請註明參加「111年原住民族多元產業發展2.0計畫-部落產業升級」先期計畫)寄達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行政室),逾時視同放棄參加本案資格且不予審理。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而企劃書、資格審查文件及報價單應分別裝袋(自行準備),密封。
(2)第二階段公開遴選評審作業原則上係採總評分轉序位法辦理。
(3)經評審結果為第一名者,取得優先議價權。總評分達七十分以上(含)者,才可做為決標或協商對象。
(4)參與公開遴選之服務廠商投標所提送之企畫書內容:請參照本案徵選須知。
(5)評審日期:於資格審查後另行通知。
5.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受理廠商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02)8789530。
6.決標日之次日起10日內,至本機關辦理簽訂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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