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3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282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水保、大地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土木、水保、大地或結構技師者),並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證明文件:
1.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2.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4.繳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請填妥並用印)。
7.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一份。
8.切結書。
其他
詳如投標須知,決標後次日10天內完成訂約,(本計劃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產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經費如部分被刪減者,機關得調整其契約價金) ,本案得標廠商需協助辦理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投標廠商應先閱覽契約稿,本所檢舉反應單位及電話:政風室 (05-2622121*201)地址梅山鄉中山路282號,政府採購法第60條: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履約期限
1.於訂約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地質調查及邊坡監測計畫書(含工作預定進度表)至甲方核備,俟甲方核定後再依工作計畫內容執行,並於辦理調查或監測後完成報告編製;其中,工作計畫書應包括內容如下:
(1) 計畫說明。
(2) 工作計畫及項目(含地質鑽探位置、深度、地質調查計畫、水文調查等內容)。
(3) 擬定工作計畫期程。
(4) 執行計畫作業方法。
(5) 其他。
2.第二階段:乙方於甲方核備監測計畫書日起50日曆天內完成地質鑽探、地質、水文調查及監測設備設置,並通知甲方辦理查驗程序。
3.第三階段:乙方於甲方自監測設備查驗完成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初步治理計畫改善工法及方案至甲方核備。
4.第四階段:自監測設備查驗完成日起,應依本項第5款所訂之監測頻率執行為期1年滑動監測、水位監測及資料分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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