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3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282號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水保、大地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土木、水保、大地或結構技師者),並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證明文件:
1.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2.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4.繳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請填妥並用印)。
7.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一份。
8.切結書。
其他
詳如投標須知,決標後次日10天內完成訂約,(本計劃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產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經費如部分被刪減者,機關得調整其契約價金) ,本案得標廠商需協助辦理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投標廠商應先閱覽契約稿,本所檢舉反應單位及電話:政風室 (05-2622121*201)地址梅山鄉中山路282號,政府採購法第60條: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履約期限:
1.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完成契約各項工作之日止。
2.決標日起30日曆天內(甲方另有規定者除外),完成工作計畫書,並提送計畫書一式3份(份數得由甲方決定增減之)。
3.工作計畫書核定後起40日曆天內(甲方另有規定者除外),完成初步規劃報告,並提送初步規劃報告書一式5份及電子檔1份(份數得由甲方決定增減之),供甲方路線核定。
4.甲方核定初步規劃報告書後120日曆天內(甲方另有規定者除外),完成地質調查報告及路線規劃,並提送期末規劃報告書、水土保持計畫報告書定稿本一式6份及電子檔1份至各主管機關審查。 (份數得由甲方決定增減之)。
5.俟期末規劃報告書、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期末規劃報告書於核定後30日曆天內提送。
六、倘礙於法令或實務不可行之情形下(包含乙方提出另路線方案),請於初步規劃報告之期中簡報會議前提出,俟經機關審核(依甲方需求延聘專家參與審查),得不辦理地質鑽探,甲方核定初步規劃報告書後90日曆天內(甲方另有規定者除外),提送可行性評估報告定稿本一式6份及電子檔1份。(份數得由甲方決定增減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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