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3嘉義縣梅山鄉中山路282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以上營造業
一、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
四、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五、切結書。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營造業登記證。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其他
詳如投標須知,投標廠商應先閱覽契約稿,本所檢舉反應單位及電話:政風室 (05-2622121*201)地址梅山鄉中山路282號,政府採購法第60條: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投標廠商應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內投標。
*投標廠商標單封(標封)內未附電子檔、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決標予該廠商。
本工程先行決標及訂約,俟機關取得建築執照後,由機關通知廠商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5日曆天內竣工。
本計劃所需經費如未獲本鄉民代表會通過或經凍結或經部份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其中補償廠商因此所產生之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另經費如部分被刪減者,機關得調整其契約價金。
本案工程發包金額不包括電梯設備工程、空調設備(約30冷凍頓)及道路排水溝工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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