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機關重新辦理招標,新契約未及時銜接時,廠商需配合繼續維護至下年度維護案決標日止,惟以三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08嘉義縣水上鄉嘉朴路33號三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08嘉義縣水上鄉嘉朴路33號總收發
履約期限
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 得提供本所採購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 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非屬公司組織者得免繳驗。
4. 有效期限內電腦公會會員證。
5. 廠商須曾經完成履約「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系統開發、建置及維護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6. 廠商須曾經完成履約地政電腦機房主機虛擬化及異地備援建置經驗相關證明文件(如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7.其他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由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統一招標,決標後與洽辦機關嘉義縣政府地政處及所屬各地政機關依各單位預算分列表計算契約金額後各自簽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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