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4萬元整,押標金選擇票據繳納者,票據抬頭註明「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或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契約簽訂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用鑿
廠商資格摘要
土木包工業或丙等(含)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廠商。並檢附1.土木包工業或營造業登記證。2.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4.當年度會員證明。5.承攬工程手冊【須有獎懲紀錄等】影本6.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7.投標廠商聲明書8.切結書。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上班時間內向民雄鄉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購領,逾期無效。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收件及開標地點: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他: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商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書稿供閱。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外標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履約期限:(依契約書第七條規定履約)
(1)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內簽約,並自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
(2)工程合約期限:自契約簽訂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甲方交辦案件期限)或契約金額用罊,先達成者。
(3)於到達合約期限且完成甲方所有交辦案件後申報竣工(檢附竣工報告書)。
(4)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經機關指定而廠商得以知悉之方式通知(以先到達者為準)之時起4小時內完成現場安全措施設置(如設置警告標誌、警戒線等)。
(5)派工單所列施作項目及數量屬預估性質,施作完成後填列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供甲方辦理驗收及計價。
(6)工程期限:
(a)工期以20日曆天為準。
(b)乙方應配合甲方調度,並於完成甲方要求施作之項目後立即通知甲方。
(c)甲方得視工程規模及施作項目縮減或延長工期,上述工期依甲方通知文件為準。
(7)因故延期(下列理由要求延長工期時,視為有效):
A.如因工程變更,致增加工作超過本契約內所訂工作量時,原則上依增加經費比例延長工期,惟如增加之工作特殊或不能於原工程施工期間配合辦理時,得按實際需要予以延長。
B.非乙方之責任而影響工期者(如房屋拆除、土地取得、管線遷移等)乙方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延長工期。甲方於收到書面資料後,應予以分析核算延長工期。
C.如因天災或意外等因素確為人力不可抗拒而影響工期者,甲方得視事實需要酌延工期。
D.若乙方遭遇不可抗拒之意外事故而影響工期者,乙方應於發生事故後 3 日內函請甲方延長工期,逾期甲方不予受理。
E.契約工期以日曆天計算者,當雨天累計天數異常嚴重影響工程進度時。
F.如甲方認為正當、合理或對甲方有利之原因等。
G.上列各款情事影響工期由甲方裁量給予延長。
※本工程AC刨除料,其剩餘價值以固定價格100元/噸(含稅)計算之,得標廠商於完工驗收合格後,應另繳交剩餘折價價值金額至本所公庫,始得請領工程款,實際應繳交金額依實際結算數量計算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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