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乙方於前述履約期間無發生重大缺失者,甲方得與乙方依本契約內容續約至次年度新標案決標前一日。但後續擴充之額度以不超過總工程預算新台幣伍仟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者),並經本所審查合格者。應繳附左列證明文件影本:
1.證件:
(1)當(106)年度公會會員證。
(2)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內)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納稅證明。
2. 文件資料:
(1)廠商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
※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於時間內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台幣【5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逾期無效。本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郵政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它: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與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及營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稿供閱,餘詳投標須知。3.本所依採購法第51、53、54或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4.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證件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5.採購案為公告金額以上,依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1規定,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以減收50%金額,但以該廠商未參與投標且無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為限。
※本案辦理主要項目土木工程-簡單及一般性傳統道路工程60%為折數標準,委託設計建造費率上限為總工程費之6.3%。
※評選小組於開標前成立。
※本案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本案評選須知),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準用最有利標。
※本案係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餘詳評選須知)評選日期於資格審查後通知。
※本案採購決標方式為: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且經評選(審)取得優先議價權後,經議價並在底價以內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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