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17 已截止

「民雄鄉第23公墓景觀池暨公廁修繕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公告日:111/04/14 截止日:111/04/18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預算金額
$ 367,500

押標金
免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11/04/18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機關代碼 3.76.50.5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王先生
聯絡電話 (05)2262116
機關代碼 3.76.50.55
單位名稱 殯葬管理所
機關地址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
聯絡人 王先生
聯絡電話 (05)2262116
傳真號碼 (05)2267147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4/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4/18 17:00
開標時間 111/04/19 09:3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擔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或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本案工程完竣驗收合格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並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請填妥並用印)。 (6)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一份。 (7)切結書:自行執業檢附切結書1,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檢附切結書2。 (8)應檢附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臺幣3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逾期無效。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它: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商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稿供閱,餘詳投標須知。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外標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履約期限:(依契約第七條規定履約) 本案期間為簽約日起至本案工程完竣驗收合格止,階段如下: (一)簽約階段:本案自得標後10日內(遇假日順延)簽約。 (二)設計部分:本案自簽約日翌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本案工程相關設計之預算。(註:本履約期限不含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三)監造部分:乙方於本案工程發包後至完竣驗收合格止負監造之責。 (四)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 ※本案依服務費率決標(上限費率為10.5%)。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4/18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6.50.55
聯絡人
王先生
聯絡電話
(05)2262116
機關代碼
3.76.50.55
單位名稱
殯葬管理所
機關地址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
聯絡人
王先生
聯絡電話
(05)2262116
傳真號碼
(05)2267147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4/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4/18 17:00
開標時間
111/04/19 09:3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擔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文化路七號或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本案工程完竣驗收合格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並經本所審查合格者。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 (2)技師執業執照。(影本,有效期限內)。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請填妥並用印)。 (6)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一份。 (7)切結書:自行執業檢附切結書1,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檢附切結書2。 (8)應檢附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招標文件售價、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即日起至截標日止,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郵購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並附足回郵信封及文件費【新臺幣300元整】向本所發包中心領取,逾期無效。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
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 二、投標文件之遞送:掛號郵寄【民雄郵局第一號信箱或民雄鄉公所】,自行估計郵遞到所時間或專人送達本所收文處,凡逾截標期限者,以無效論。開標於本所二樓第一會議室。 三、履約保證金:以決標金額之10%計算。 四、其它:1.得標廠商應於通知決標後10日內攜帶公司與負責人之印章及公司(商業)登記證件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2.本案備有合約稿供閱,餘詳投標須知。3.電子領標者,請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發給之電子憑據檔(.tkn),列印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並附於外標封內,但書面領標者,得免付。 ※履約期限:(依契約第七條規定履約) 本案期間為簽約日起至本案工程完竣驗收合格止,階段如下: (一)簽約階段:本案自得標後10日內(遇假日順延)簽約。 (二)設計部分:本案自簽約日翌日起20日曆天內提送本案工程相關設計之預算。(註:本履約期限不含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三)監造部分:乙方於本案工程發包後至完竣驗收合格止負監造之責。 (四)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服務建議書一式8份。 ※本案依服務費率決標(上限費率為10.5%)。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4/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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