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二路東段三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簽約日起至112年12 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資料(1.不及提出最近一期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2.行政機關、公立醫院免附。)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切結書
4.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5.健保特約機構影本
6.至少6名醫檢師執業執照影本
7.檢驗儀器及試劑耗材之衛生查驗登記相關資料
8.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之醫院評鑑及格證明、取得實驗室有TAF或CAP等相關第三公正單位之認證核發之有效認證證書(認證項目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及需求說明書)
9.檢附110年、111年參與「台灣醫事檢驗學會辦理血液、生化、血清免疫外部品管及所參與品管相關結果」或其他有公信力之外部品管結果(如CAP、API等)」,且2年總平均須通過及至少1年各項完全通過測試(能力試驗測試2年中若有1年單項不滿意<不通過>,需檢附改善措施及執行結果。
10.具有生化機2台以上(含2台)、血液常規機2台以上(含2台)、免疫機2台以上(含2台)、尿液分析儀2台以上(含2台)佐證資料。
11.授權書 (1.廠商負責人親自到場者得免附。2.未檢附廠商如有採購法第51、53、57條等情形,喪失現場提說明及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或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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