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廠商投標文件專人送達者,請於本機關上班時間(08時至17時)送達,送達處所為本機關行政科,非上班時間或非上班日不受理。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祥和二路西段2-1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30個月內或109年9月30日止(時間以前者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電子或紙本領標證明憑據影本
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ㄧ期)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五、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當年度有效期間,依法無須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之廠商,請附相關佐證資料)
六、切結書
七、廠商資格證件(須符合其中一項)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環工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需內含環工技師):執業執照
3.一般公司: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行業別:顧問服務業,代碼:I1或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行業)。
4.財團法人及公司以外之其他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証明文件。
八、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5年以 上焚化廠營運操作管理經驗或7年以上執行焚化廠監督營運操作管理相關經驗或國內外都市型焚化廠(每日處理量900噸以上)興建經驗,或國內焚化廠後續操作營運評估規劃經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正公告:補充投標須知及機關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
※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
以郵遞寄達嘉義縣朴子市郵政第45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檢舉受理單位為本局政風室。
※
評選時間地點
詳招標文件
※本局2樓行政科(電話:05-3620800轉503、傳真:05-362082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3分機493、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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