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後續擴充增購期間:113學年度得標廠商經本校午餐工作 小組
會議評定為績優廠商者,得經議約後再續約一年最多兩年 (114學
年度及115學年度)
(二)如績價廠商僅有一家,則由一家承攬最多為後續擴充兩年
(三)後續擴充增購預估金額:新台幣2431萬6500元整(1215萬8250元*2)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8雲林縣麥寮鄉麥津村中山路260號
履約期限
113年8月30日至114年06月30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具有食材製造、供應、經銷、運輸等相關營業項目,能依法令提供本採購標的之合格廠商請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文件
定義及說明於本須知第三十五點):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
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應與正本相符)
2、有效納稅證明(最近一期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押標金繳納憑據。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及其規定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