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午餐食材採購案於履約期限屆滿後,得視實際需要及廠商履約情形後續擴充,廠商須以原規範內容續約,後續擴充每次1年,最多1次,數量1300人,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6,500,000元為上限(期限: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51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468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具有食材製造、供應、經銷、運輸等相關營業項目,能依法令提供本採購標的之合格廠商請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
(三)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或非屬營
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
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
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
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四)其餘詳如招標相關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民國110年7月19日上午9時於本校開標室開資格標,7月19日下午2時,辦理公開評選作業。
2.因依原案號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第二次開標,得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廠商之限制,由招標機關(本校)決定。
3.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使用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外標封除外)投標。
4.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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