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
|---|---|
| 機關代碼 | 3.76.49.68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3 - 資料處理服務 |
| 決標方式 | 準用最有利標 |
| 聯絡人 | 吳秋惠 |
| 聯絡電話 | (05)7876863#123 |
| 機關代碼 | 3.76.49.68 |
| 單位名稱 |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財行課發包中心 |
| 機關地址 | 654雲林縣四湖鄉中山西路44號 |
| 聯絡人 | 吳秋惠 |
| 聯絡電話 | (05)7876863#123 |
| 傳真號碼 | (05)7871486 |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 否 |
|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 否 |
|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後續擴充 | 是 |
|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1)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核算付款,簽奉核准後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後續擴充金額(上限):「預算金額扣除契約金額」之餘額。 (3)期間:自訂約日起至250日曆天或採購金額用罄為止(以先至者為準)。 (4)擴充項目非屬於前目部分(新增項目),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價。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3/06/11 |
| 原公告日 | 113/05/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 100元 |
| 系統使用費 | 20元 |
| 文件代收費 | 5元 |
| 總計 | 125元 |
|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
|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 是 |
|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 上班時間內至本所財行課發包中心。 |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300元整,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 截止投標 | 113/06/18 17:00 |
| 開標時間 | 113/06/19 15:00 |
| 開標地點 | 本所三樓開標室 |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
|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 確保廠商能如期如實履約。 |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以限時或快捷郵件寄至雲林縣四湖郵政第三十二號信箱或於上班時間送達本所收發室並取得第三聯(廠商收執),以完成收件程序。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雲林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25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
| 廠商資格摘要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本供查驗):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基本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二)、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文件定義及說明於本須知第二十八點):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有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 〈下列任一皆可〉 (1)政府核發准予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不得為營利事業登記 證。 (2)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商工登記或營利事業登 記或其他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 3.公會會員證。 (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一、業務單位聯絡人:建設課尤鴻武,電話:05-7871643。 二、領投標辦法有關規定,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四、(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 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五、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自行列印)。 六、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失其效力,不得做為證明文件。 七、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府政風處受理檢舉專線:05-5322170或將資訊傳真至05-5327843及電子檢舉信箱[email protected] 八、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選時間及地點本 所將另行通知。 九、依「最有利標評選辧法」第15條第一款規定,本案採最有利標中準 用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優勝者議價或比價,價格納入評比,以序 序列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十、本案勞務預算金額計新臺幤250萬元整。 十一、標價超過預算者視為不合格。 十二、投標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中明確載明或標示;「雲林縣四湖鄉公 所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以供甲方簽請首長訂定底價。本案決 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關於訂定底價时機,本所辦完評選完畢 ,擇最優勝廠商報價上簽簽請首長核定底價,俾利本所進行後續 議價程序。 十三、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 新更正資料為準。 十四、契約書單價編定部分由得標廠商標價與預算書發包金額之百分比依本所預算書相關內容調整。 十五、得標廠商請於訂約後,持契約書正本至雲林縣稅務局或虎尾、北 港兩分局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或自行利用地方稅網路申 報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報大額印花稅 繳納。 十六、本案原預訂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00分開標,因本所更正本案投標文件『「113年度建置四湖鄉路燈管理系統」補充說明書-修正後』,故開標時間順延至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3時00分開標。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 雲林縣四湖鄉公所 |
| 申訴受理單位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
| 檢舉受理單位 |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
|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
| 截標時間 | 113/06/18 17:00 |
| 原始連結 |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