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費新台幣 300 元整,以郵政匯票或現金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雲林縣四湖鄉公所』,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寄達雲林縣四湖郵政第三十二號信箱或於上班時間送達本所收發室並取得第三聯(廠商收執),以完成收件程序。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詳契約書第七條(至本案驗收合格完成之日截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建築師事務所、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業務單位聯絡人:民政課 張富郎 ,聯絡電話: 05-7872174 。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行政室發包中心,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郵資約 130 元),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1)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費用比照「雲林縣政府各項工程委託技術服務費給付建議表」、「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示各級距費率為上限參考,另訂有底價。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3)本案總工程預算金額計新臺幣1,000萬元整(含直接工程成本及間接工程成本)。
五、本委託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之計算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另依照「雲林縣政府各項委託技術服務費給付建議表」之規定,將委託規劃設計之費用作60%折數,各級建造費用之服務費率百分比上限如下:
(1)500萬元以下部分:規劃及設計招標決標6.3%。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規劃及設計招標決標6%。
六、本案發包預算金額新臺幣538,749元整,係依前條百分比上限值統一打壹拾點零折(不打折-100%)訂定。
七、投標廠商標價類別:採統一折扣方式報價( 點 折)。【範例:肆點陸折,上述各級距服務費率上限均乘以46%】
八、廠商標價不得高於預算統一折扣值壹拾點零折,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九、決標後依決標折扣數換算成各級距服務費用百分比後訂定契約。
十請廠商於領標期限前,自行查看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是否有所異動。
十一、投標廠商請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上午10時00分派員至本所3樓開標室,以備依法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依前述時間到場者,視同放棄。
十二、得標廠商設計完成,如工程未招標或招標不成功時,且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註銷案件,得標廠商願自動放棄領取該案之服務費用。
十三、本年度若未有任何案件招標時,得標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費用(包含所支出成本)。
十四、本案計畫經費若有條正,得標廠商須負責修正工程預算書,費用不另計價。
十五、投標廠商請先詳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八條附件「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書」補充規定。
十六、本案係屬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勞務採購,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後段之規定,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雲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電話:05-5523228、傳真:05-5371608 )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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