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6南投縣仁愛鄉大同村仁和路2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投標廠商應具有(須檢附以下資料):1.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2.當年度旅行公會會員證、3.當年度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並於投標時檢附供本所審標。得標廠商於決標後、簽約前,應檢附旅行業履約保證及責任保險保單供本所查驗4、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5、最近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6.經主管機關證明原住民機構或團體證明書(有效期六個月);係獨資人負責人出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騰本。非原住民廠商免附(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書面密封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
2.郵寄者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106年4月18日上午09時逾時無效標。
3.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4.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5.開標日如因災害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開標。
6.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05.05.12投稅稅消字第1050552705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7.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本次為第2次公開招標,等標期為3天以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8.本案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採購,依據原住民工作保障法第11條及細則規於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9.開標日為106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資格審查結束後續辦評選會議,不另行通知,遇比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10.本案之契約書以工程會提供之最新版本為藍本,並依本所採購需求做適度修正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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