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 功能:統包為國際標經常採用之工程發包方式,將設計與施工廠商整合,能提升國內廠商競爭力,設計廠商可發揮創造力創新設計,設計階段設計與施工廠商充分溝通,設計圖之施工可行性佳,避免施工階段變更設計。
(2) 效益:統包制度是加重招標前置作業,以提高工程計畫之執行效率,充分提供統包商投標之空間與創造回饋。
(3) 標準:設計準則由專案管理廠商編列,經主辦機關審查後核定,能完全符合主辦機關要求,統包廠商據以繪製細部設計圖之標準。
(4) 品質:經由專案管理含監造廠商於履約階段,負責統包廠商設計品質管制計畫、設計界面管理、施工進度管理、施工品質等之監督,定能確保工程品質。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標函文件新台幣500元整,請以現金或郵局匯票〈註明收款人:南投縣名間鄉公所〉,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請寄政風室、親自送達政風室 (551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40號)
廠商資格摘要
乙等綜合營造業、建築師事務所、製造、安裝、買賣納骨(灰)櫃之行業及室內裝修業廠商;共同投標廠商為2~3家,其中須含設計廠商及施工廠商各一家以上。設計廠商:建築師事務所,施工廠商: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或製造、安裝、買賣納骨(灰)櫃之行業或室內裝修業。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領標方式:1.電子領標:自行上網購買。。2.郵購:採限時掛號郵購〈以郵戳為憑,務請預留往返郵遞時間。〉並附回件郵資100元整及A3回郵信封〈請詳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否則造成無法投寄時,其責任由購買人自行負責。〉,逕寄本所政風室。3.現購:請於辦公時間內逕向本所建設課洽購,每一廠商最多可領取3份。
其他
一、結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二、付款辦法:設計費(依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建築師所占契約金額比例計算):
(1)第1期:廠商取得室內裝修許可後,撥付設計費之2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第2期:工程經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並由廠商出具保固期間設計責任切結書,經機關核定後,付清尾款。
工程估驗款(本工程可估驗三次),依里程碑估驗計價:工程進度達25%、50%及75%,得申請各估驗一次。
三、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繳交憑據(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四、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
五、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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