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圖說(含標單文件)300
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限用郵政匯票(現金恕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人"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等相關廠商。
二、非工程會網站登錄之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須檢附會員證、公司執照、最近2期內納稅證明證件影本各1份、企劃書1式8份。
2、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15日曆天內(包含所有例假日)完成調查規劃及基本設計、細部設計(施工規範編製)、預算書圖及施工規範(期末報告)並提送本所審查 。
3、投標廠商撰寫投標單時,應力求謹慎,不得有任意塗改標單之情事,如有塗改,塗改處應加蓋投標者印章。如發現有塗改處未加蓋投標印章者,即當
場喪失投標資格。
4、以郵購方式寄送投標者,應自行考慮寄送郵件所需時間,倘因假日或郵局或郵寄公司等延誤而逾投標期限,本所概不負責。本所收受標單時間認定,以
公所收發室時間為準。
5、其他詳如投標須知。
投領標時間:(詳如工程會招標網站公告)
專人領標:於領標期限前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至下午
17時)向本所工務課具領。
通訊購取方式:自招標公告之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止以限時掛號寄達(郵戳日期為憑,請預留往返郵遞時間),並附回郵郵資200元整(請於信封詳填收件人姓名、
地址,否則本所無法投寄招標文件時,由廠商自行負責)。
其他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所。
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與其子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工程履約期間,須自簽約日及工程開工日起,至工程驗收完成及決算後止,服務費用須俟上級補助款核撥及視南投縣集集鎮公所財政狀況調度支付。
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是否有『更正事項』。
■電子領標廠商須附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電子繳交憑據紙本。
■本所標單相關文件請勿自行更改,不符者以廢標論。
6、評審地點:本所2樓會議室。
資格審查及評選時間:謹訂於106年 月 日 午 時(詳如工程會招標網站),辦理資格審查並擇期通知評審時間(詳如工程會招標網站)於本所招標室辦理評選,俟評審
出符合需求之廠商再擇日通知辦理議價。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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