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公司或行號。
2.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2011】土木包工業之公司或行號。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程保固期限⾃驗收合格⽇起全案設施物保固1年。
■投標廠商以電⼦領標,書⾯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附於投標文件內亦可),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電⼦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憑據書⾯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視為不合格標。
■招標文件未經重⼤改變者,廠商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憑據書⾯投標,否則以不合格標論。
■本所標單相關文件請勿⾃⾏更改,不符者以不合格標論。
■⾃⾏購取⽅式:⾃招標公告之⽇起⾄領標及投標期限⽌於上班時間內(上午8時⾄下午17時)向本所⼯務課具領。
■通訊購取⽅式:⾃招標公告之⽇起⾄領標及投標期限⽌以限時掛號寄達(郵戳⽇ 期為憑,請預留往返郵遞時間),並附回郵郵資500元整(請於信封詳填收件⼈ 姓名、地址,否則本所無法投寄招標文件時,廠商⾃⾏負責)。
■紙本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式:每份圖說(含標單文件)500元整(得標與否概不退還),限⽤郵政匯票(現⾦概不受理),並寫明收款⼈"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密封,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送達本所。押標⾦以⾦融機關開立之⽀票或郵政匯票,並請註明"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密封,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郵遞或專⼈送達本所。押標⾦以⾦融機關開立之⽀票或郵政匯票,並請註明"南投縣集集鎮公所"。
■截標⽇及開標⽇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依據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收件⽇(以下簡稱截標⽇)或開標⽇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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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如投標須知(並以投標須知為準)第64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資格者,並具 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1.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101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之公司或行號。
2. 營業項目及代碼為【E102011】土木包工業之公司或行號。
(二)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 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三)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目,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所有指 定填寫之處,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填寫錯誤或塗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 (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材料或工法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1.資格文件(裝入資格封):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 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 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 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至 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2) 各種證件影印本: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符合前條「廠商資格」規定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 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 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等相關文件。
(3)其他各種表件及資料:
█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如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授權委託書:如投標文件-出席代表授權書(如有授權代表出席)。
█電子領標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價格文件:
█總標單及標價清單:如投標文件-投標標價清單。
█總標單總額之中文大寫國字及標價清單(或估價單)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總標單總額中文大寫為準。
█投標廠商總標單之形式審認,總標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不合格標:
(1) 總標單上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或設立名稱未一致。
(2) 總標單未核章(應蓋負責人章(或簽名)並表明廠商名稱)。
(3) 總標單未依規定填寫或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或簽名)者。
(4)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固定金額)者。
3.其他文件:如投標文件-標封、同意書、估價單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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