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書。
2.續租年限:甲方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自原租賃期間屆滿次日起算9年11個月)。
3.如同意續租,則回饋金不得低於原回饋金百分比計算,以作為續租條件。
4.續租之停車場經營回饋金比照本契約第九條第四、五項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2南投縣草屯鎮草溪路890號
履約期限
(一) 於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360工作天內、其租賃期間自合約生效日即完成台電併聯網掛錶日起算計9年11個月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參照國有公用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相關範本、南投縣縣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含)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以上三擇一。
2.單一投標廠商累積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合計需達3,000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併聯運轉函或正式購售電能函,或縣市政府設備登記函影本為據。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詳如投標須知內容
一、標租範圍:
(一) 投標設備裝置容量:本標單上之投標設備裝置容量下限容量不低於基本設備裝置容量300峰瓩(kWp)
(二) 本案停車場委外經營,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勘查設置地點,依現場評估實施收費措施所需一切必要設施,不得藉詞要求出租機關增加任何費用與設施。其相關規劃、場地施設、營運資產(如停管設備、監視系統等)、申請設置、經營、管理、軟體修改、整合(含自動繳費機、車牌辨識系統、計價主機)、票證感應系統與多元行動支付設置及清分等費用、保險、設施維護與返還出租機關設施費用、軟質桿維護增設、警示牌面設置、環境清潔維護所需及衍生之費用皆由承租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資格:
1.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含)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以上三擇一。
2.單一投標廠商累積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合計需達3,000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併聯運轉函或正式購售電能函,或縣市政府設備登記函影本為據。
三、租賃期間:
(一) 本標租之標的,其租賃期間以9年11個月為限,租期屆滿時,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不另行通知。
(二) 於決標日之次日起算至360工作天內,承租廠商應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完成投標設備設置容量的認定為系統至少須完成併聯試運轉,相關費用概由承租廠商負擔。未能依上述期間設置完成,每逾一日未完成應設置容量,按日收取懲罰性違約金 ×(1/365)。
(三) 承租廠商辦理續租申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書。
2. 續租年限:本所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自原租賃期間屆滿次日起算9年11個月)。
3. 如同意續租,則回饋金不得低於原回饋金百分比計算,以作為續租條件。
4. 續租之停車場經營回饋金比照本須知第七條第四、五項回饋金計算方式。
四、回饋金計算方式:
(一) 回饋金=售電收入(元) × 回饋金百分比(%)。
(二) 售電收入(元)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發電量(度) × 躉購價格(元)。
(三) 回饋金百分比(%)不得低於6.5%。
(四) 停車場經營回饋金=每月固定租金新台幣15,000元 +每月營業超額回饋金。
(五) 每月營業超額回饋金=每月營業金額超過新台幣________元以上之部分× 50% 。
五、投標廠商所須文件之裝封(請依序置入外標封):
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住址、標租標的,凡投標文件不齊全者或未按規定者,所投之標為無效標。
(一) 資格審查表:乙式1份。
(二) 依本投標須知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各乙式1份。
(三) 切結書:乙式1份。
(四) 委託代理授權書(無授權者免附):乙式1份。
(五)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乙式1份。
(六) 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無轉作者免附):乙式1份。
(七) 押標金票據:乙式1份。
(八) 投標標單(密封於標單封內):乙式1份。
(九) 設置使用計畫書:參考評選須知,乙式12份。
(十) 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投標文件收件地點及截止期限:
(一) 截止投標期限(115年1月12日17時)前,專人送達或寄達南投縣草屯鎮公所收發室。
(二)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三) 開標時間:115年1月13日上午10時。
(四) 評選會議時間另訂之。
(五) 開標地點:本所2樓會議室
七、押標金繳納方式、沒收與發還:
(一) 本標租之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投標廠商應以下列方式繳納:應於截止投標期前以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抬頭應書名:「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八、履約保證金:
(一) 本租賃契約應繳交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依據下列公式計算:〔履約保證金=投標設備設置容量(kWp) × 新臺幣4,000元/kWp〕,於承租廠商依本案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履約及取得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網通知函後,承租廠商得檢附併網通知函影本申請退還50%。剩餘履約保證金退還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二) 得標廠商於決標次日起2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應給付履約保證金。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