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計畫保留後續擴充3個月,工作執行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3月底止。
二、本計畫後續擴充預計處理量600公噸,得視臺中市烏日焚化廠、文山焚化廠及后里焚化廠處理情形或各項情況予以調整,並以本計畫原決標單價及原合約書內容規定做為後續擴充計畫之契約決標單價及履約工作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C棟2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郵寄請以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抬頭: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並附回郵信封52元,寄達南投市中興路660號C棟2樓行政科。
開標地點
本局三樓會議室(南投市中興路660號C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收發室(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C棟2樓)
履約期限
決標後經機關書面通知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壹、廠商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一、基本資格:凡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並具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且許可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應包含「中間處理後產物」(廢棄物代碼D-2003)。
二、本案允許廢棄物清除(理)、廢棄物處理業者與最終掩埋業者【符合本案資格規範之公私立業者】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惟承攬人如無最終處置廠場時,得另委託合格之公民營處理單位做為最終處置場址,相關履約管理之責由承攬人全責執行並合於本契約書規範內容,該最終處理場址之相關合格文件應於投標時一併提送。
三、投標廠商所提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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