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算金額為2,400,000元,後續擴充2年,採購金額合計為7,200,000元,經本局確認廠商執行服務良好,並經雙方合意,且次年預算經本縣議會通過,得與廠商議次年維護內容及合約。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擇一檢附,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項目需與本標的物相關)。
2.所營事業資料必須明列「電腦軟、硬體及網路設備維護業務」或含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代碼 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代碼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等。
3.最近1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為確保本局稅捐稽徵業務之執行,本案資訊設備110年維護服務項目,投標廠商須提供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提供確有能力承作本案之經驗證明,如與本局規模相當之機關或企業之維護合約影本及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5.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影印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採購案屬於110年度預算,惟尚未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屆時如預算不予核定或預算不足支應時,雙方得無條件終止合約契約,機關應按廠商實際工作天數計算支付金額。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4605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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