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後,如本局尚未完成民國107年之維護招標程序,本局得要求廠商依原契約條款及各項維護項目之月維護單價續約,續約期間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上限金額約新台幣599,000元。原後續訂定之維護契約,當本局完成107年招標程序後,得以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或書面通知維護至當月份終止。(如107年1月18日完成招標程序,後續擴充即維護至107年1月份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擇一檢附。所營事業資料必須明列「電腦軟、硬體及網路設備維護業務」或含有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代碼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代碼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等。2.最近1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為確保本局稅捐稽徵業務之執行,本案資訊設備106年維護服務項目,投標廠商須提供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提供確有能力承作本案之經驗證明,如與本局規模相當之機關或企業之維護合約影本及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南投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8、傳真:049-2205129)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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