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仁愛路279號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5/09/1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8彰化縣和美鎮仁愛路27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且合法納稅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營利事業機構及團體組織等,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等。按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業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前款證明,廠商得檢附自行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之登記資料代之。
(二) 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三) 投標廠商所填具之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五十八、 其他須知:
(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 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1,000萬以上採購案件非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亦同。
(三)、 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四)、 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 本採購採公開徵求企劃書,投標時需載明品牌、型號、規格,並檢附產品型錄,於企劃書說明呈現,以作為評選依據。
(六)、 採購物品於投標文件。
(七)、 請廠商準備企畫書一式6份,供評選委員參閱。無須簡報。
(八)、 本次採購優勝廠商評定方式:採序位法。
(九)、 本次採購施工含舊有損壞遊具拆除,廢棄物搬運及整潔工作。
(十)、 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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