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4.內政部登記 合格之營造業或經合法登記或立案之其他與本案施作標的相關專業公司行號;投標時須提出之資格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於截標前更正公告內容,主要更正內容為投標須知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修正後條文內容如下:
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新臺幣10萬元整。
四十七、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繳納。
2.下列投標文件一併更正:
(1)投標須知-1080606版。1080801更正。
(2)外標封(橫式)1080801更正。
(3)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1080801更正。
(7)招投標及契約文件(含投標標單清單、議價單)-1040722版1080801更正。
(8)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1080801更正。
3.截投標時間及地點更正如下:
(1)截標時間:108年8月9日上午9時。
(2)開標時間:108年8月9日上午10時。
(3)開標地點:本校臨時辦公室。
4.又復依投標須知第24條規定: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故本案業已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將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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