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鹿港鎮文開國民小學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6/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新宮里文開路60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70日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於113年4月23日公告進行第二次招標公告第一次更正,更正項目如下:
(一)擬進行修正之檔案為「契約條款」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二)原案為「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50日內竣工。」調整為「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70日內竣工。」
(三)工期調整屬重大變更,招標狀態須調整「第一次公開招標」,延至113年5月2日截標、113年5月3日開標。
(四)本案除「契約條款」進行修正外,涉及日期之文件,包含投標須知、評選須知、外標封,同步進行日期之更正。
二、在更正公告時,招標公告之履約期限欄位數字誤植,擬進行第二次招標公告第二次更正,將招標公告之履約期限進行修正:"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270日內竣工。"
三、已電子領標之廠商,請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四、更正公告前已投標之廠商,請領回投標文件,重新投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鹿港鎮文開國民小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