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向陽街16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交通部發給綜合或甲種旅行業執照之公司行號或非營
利法人團體。
證明文件:
1、交通部發給綜合或甲種旅行業執照。
2、於有效期限內之旅遊業履約責任保單證明。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 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法人團體免附)
4、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如有偽造情事,需自負法律責任。
5、 票據交換機構所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服務建議書應表明事項:
(一)服務建議書內容建議包括下列事項:除圖樣及附件不限紙張大小外,均採A4紙張依序編製成冊,且總頁數(不含附件)以不超過30頁為原則,如未依建議事項格式製作,得酌予扣分。
1.服務計畫內容概述。(含航程、參訪地點及目的、住宿地點、
用餐地點、菜色、交通工具、交通時程等簡介)。
2.服務計畫執行及管控能力。(專業導覽、保險、服務人員、服
務事項、代辦事項、國內外租用車輛車齡及附加服務等)。
3.服務實績、經驗與專業能力(包含最近3年內承接類似案件經
驗、導遊能力及經驗證明等)。
4.附加服務及特色(除上述食宿、交通安排外,行程中另加創意
回饋或其他附加之服務,但不得額外收取費用)。
(二)投標廠商須遞送服務建議書份數為7份,廠商如未得標,機關得
保留一份,其餘通知廠商領回。
(三)行程規劃內容有關食宿餐廳之菜單(註明菜色、數量、成份分析)、每餐所提供飲料及住宿旅館名稱及等級均須詳實介紹說明,如有簡介或餐廳旅館照片請一併檢附。
(四)全部行程交通、食宿及各項費用單價之安排請逐項分析。
(五)在招標須知所列之品質要求及行程規劃外,廠商在規劃考察活動行程,以其專業領域所能加值提供之資源及服務品質特色,應於服務建議書中說明。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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