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履約項目為原契約及招標規範內之各項目,後續擴充2年(111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後續擴充數量概估每日用餐人數1200人,後續擴充金額計新臺幣1,272萬9,600元。乙方若經本校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評定優良者,本校得視實際需求在擴充期間內另辦理擴充續約,屆時由雙方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0年9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止(詳招標規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12月4日府教體字第1090430691號函午餐採購契約範本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之農、畜、水產品零售或批發業、蔬果批發業、農產品零售業、食品什貨批發等或與食材供應相關之營業項目。
二.證明文件:詳如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之規定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廠商繳清稅款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加入公會證明:如會員證。
附加說明
(一)業務聯絡人:學務處葉營養師,電話04-7222844-304。
(二)本採購契約價金以彰化縣政府補助為原則,如遇政策變更,縣府停止補助,則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學童全額支付契約價金,並得調整供餐數量。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五)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六)廠商應納之印花稅稅額達500元以上者,請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2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期及時間亦同。
(八)契約單價以廠商標單之單價為原則,如機關認為廠商單價顯不合理,應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
(九)本案經費來源為上級補助,應俟該補助款撥入後付款。如遇會計年度結束經費辦理保留期間,無法支付該款項者,機關得暫停給付本契約價金至保留經費核定為止。
(十)保險:得標廠商需於簽約前提供,保險期間涵蓋本校辦理午餐期間(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08月31日止)之有效食品意外險或產品責任險保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供甲方留存備查;其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至少應為新臺幣貳佰萬,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至少應為新臺幣壹仟萬,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至少應為新臺幣壹佰萬,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至少應為新臺幣壹仟萬。(詳如契約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營養午餐食材2、4、6、8、10、12月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