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履約之項目為原契約內之各項目,數量概估每日用餐人數1500人,並以原契約條件價金核算付款,金額概估為7,710,300元整,增購權利保留至106年08月31日,餘詳如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 200 元整,以現金或郵政匯票繳納為限,匯票收受人請填寫「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每家廠商1次購領最多以3份為限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3號(本校紹德樓地下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3號(本校總務處)
履約期限
自105年09月01日起至106年08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與本採購標的符合之廠商 。
(二)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會員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契約價金以縣府補助為原則,如遇政策變更,縣府停止補助,則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改向學童收費以支付契約價金,並得調整供餐數量。
(二)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三)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四)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在500元以上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五)□屬丁類營造工地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應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合格後方可作業。
(六)□為符合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本案如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投標得優先決標予機構或團體。優先決標方式如下:1、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2、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得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逾新台幣100萬元之採購不適用)
(七)參選廠商所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有不實或偽造者,除自負刑責外並即行取消其投標或得標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
(八)保險:得標廠商需於簽約前提供保險期間涵蓋本校辦理午餐期間(105年9月1日起至106年08月31日止)之有效產品責任險保單影本暨保險證明文件正本各乙份供甲方留存備查;其保險金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至少應為新臺幣貳佰萬,每一意外事故傷亡至少應為新臺幣壹仟萬,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至少應為新臺幣壹佰萬,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至少應為新臺幣壹仟萬。
(九)複數決標,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評定序位第1名為契約第7條第1項之第一組廠商,序位第2名為契約第7條第1項之第二組廠商),如評選結果僅1家廠商符合評選標準時,則本案得全數決標予該廠商。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級中學(地址:500彰化市卦山路13號、電話:04-7222844-403、傳真:04-726298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