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文件費每份新臺幣500元正;郵購者須附回郵大信封(請廠商自行貼79元郵票),於領標期限內寄至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行政課」收。2、本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為新臺幣250元整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電信稅捐及代收服務費(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15%)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6/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5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68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造業登記證書及公會會員證。
2.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
(1)印章印模單上之印章印文,應與檢附之承攬工程手冊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其他印章證明文件上所登載之印章印文相同。
(2)廠商投標文件上所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應與印章印模單上印章印文相同。
3.廠商納稅證明。
4.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二)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影本為原則。
(三)本投標須知所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書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附加說明
1、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日期該日應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2、本案招標文件未詳盡者請參照政府採購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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