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CAB107-100-1 已決標公告

彰化縣歷史建築鹿港街長宿舍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彰化縣文化局 決標日:107/11/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呂政道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775,000
原始預算
$ 1,800,000
底價金額
$ 1,775,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47.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劉奕均
聯絡電話 (04)7250057#2427
機關代碼 3.76.47.24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聯絡人 劉奕均
聯絡電話 (04)7250057#2427
傳真號碼 (04)724497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8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53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0/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11/01 08:30
開標時間 107/11/01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所登記之服務項目必須需符合與本案相關之項目,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其中1、2項擇一檢附) 1.開業建築師: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影本。 2.執業技師:執業技師證書、開業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等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請檢附所得稅法規定之繳稅證明,依其他稅法規定 之繳稅證明不得作為廠商之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6.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7.領標證明。 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含經費分析表、工作同意書,另參審廠商組織編制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專長及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置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內,作為評選之依據)。 9.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10.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附加說明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7。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案(修復再利用計畫含因應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同時符合下列兩階段資格者)或2人(應同列共同計畫主持人,並需各符合下列兩階段資格之ㄧ者): 1.第一階段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 2.第二階段因應計畫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依符合兩階段之各該資格檢附) 1.第一階段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應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證明書)。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以上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列冊證明文件)。 2.第二階段因應計畫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應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證明書)。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以上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列冊證明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1/01 08: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47.2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劉奕均
聯絡電話
(04)7250057#2427
機關代碼
3.76.47.24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聯絡人
劉奕均
聯絡電話
(04)7250057#2427
傳真號碼
(04)724497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8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53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0/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11/01 08:30
開標時間
107/11/01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凡政府登記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所登記之服務項目必須需符合與本案相關之項目,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其中1、2項擇一檢附) 1.開業建築師: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等影本。 2.執業技師:執業技師證書、開業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等影本。 3.廠商納稅之證明:請檢附所得稅法規定之繳稅證明,依其他稅法規定 之繳稅證明不得作為廠商之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6.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7.領標證明。 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含經費分析表、工作同意書,另參審廠商組織編制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專長及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置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內,作為評選之依據)。 9.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10.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附加說明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7。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案(修復再利用計畫含因應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同時符合下列兩階段資格者)或2人(應同列共同計畫主持人,並需各符合下列兩階段資格之ㄧ者): 1.第一階段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 2.第二階段因應計畫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依符合兩階段之各該資格檢附) 1.第一階段修復及再利用計畫 (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應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證明書)。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以上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列冊證明文件)。 2.第二階段因應計畫 (1)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應檢附成果報告書或驗收證明書)。 (2)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以上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列冊證明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1/0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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