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CAB106-122 已截止

彰化縣歷史建築和美街長宿舍修復工程

彰化縣文化局 公告日:106/09/29 截止日:106/10/13
工程全生命週期
等待中
最低標
預算金額
$ 36,427,796

押標金
$ 1,090,000
履約保證金
--
截止投標
106/10/13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47.24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59 - 其他專業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威辰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18
機關代碼 3.76.47.24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聯絡人 林威辰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18
傳真號碼 (04)724497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262,415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36,427,796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21,856,677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9/29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截止投標 106/10/13 08:30
開標時間 106/10/13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9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11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540日曆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採購依『共同投標辦法』採異業共同投標(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符合下列之一者: 1.異業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者以2家為限,投標家數逾2家者視為無效標。 A.政府登記有案之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者。 B.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者。 2.單獨投標廠商:同時具備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與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二)投標時應附之文件:詳如附加說明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8。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時應附之文件: 1、異業共同或單獨投標廠商: (1)異業共同投標廠商: A.政府登記有案之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者。投標時應繳附: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公會會員證、電器承裝業執照等影本。(以一家為限)。 B.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等以上營造業者。投標時應繳附: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公會會員證、營造業登記證等影本(以一家為限)。 (2)單獨投標廠商:同時具備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與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投標時應繳附:設立或登記之證明、電器承裝業及營造業公會會員證、電器承裝業執照及營造業登記證等影本。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標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單據及繳交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 7、領標證明。 8、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9、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者免附) 10、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無者得免附) 11、切結書1(或於簽約時檢附) 12、工地負責人及各類傳統匠師擬聘用人員名冊、簡歷表、切結書與相關證件。 五、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本案施工說明書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如與投標須知不一致者,以投標須知為準。 (一)「其工地負責人與傳統匠師須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資格。」 (二)傳統匠師有大木作、小木作、瓦作及泥作匠師須從事修復日式建築經驗至少4個工地工地以上,並領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三)工地負責人及各類傳統匠師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工地負責人: (1)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2)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之結業證書影本。 2.傳統匠師(大木作、小木作、瓦作及泥作等4類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1)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3.大木作、小木作、瓦作及泥作等4類傳統匠師須從事修復日式建築經驗至少4個工地工地以上,請檢附證明文件。 (四)上列擬聘用人員名冊、簡歷表(含項目、姓名、照片、身分證字號、本人簽名及蓋章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切結書。 六、共同投標應注意事項: (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三)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須以中文書寫,且非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 (四)本採購案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五)本局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六)本採購案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檢具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本局統一請領。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0/13 08: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47.24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威辰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18
機關代碼
3.76.47.24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聯絡人
林威辰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18
傳真號碼
(04)7244978
電子郵件信箱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7,262,415元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是
預計金額
36,427,796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是
後續擴充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21,856,677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否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9/29
是否複數決標
否
是否訂有底價
是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否
是否屬統包
否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3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
截止投標
106/10/13 08:30
開標時間
106/10/13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9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1/11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否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540日曆天內
是否刊登公報
是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本採購依『共同投標辦法』採異業共同投標(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符合下列之一者: 1.異業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者以2家為限,投標家數逾2家者視為無效標。 A.政府登記有案之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者。 B.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者。 2.單獨投標廠商:同時具備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與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二)投標時應附之文件:詳如附加說明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18。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時應附之文件: 1、異業共同或單獨投標廠商: (1)異業共同投標廠商: A.政府登記有案之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者。投標時應繳附: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公會會員證、電器承裝業執照等影本。(以一家為限)。 B.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等以上營造業者。投標時應繳附: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公會會員證、營造業登記證等影本(以一家為限)。 (2)單獨投標廠商:同時具備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與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資格者,得單獨投標。投標時應繳附:設立或登記之證明、電器承裝業及營造業公會會員證、電器承裝業執照及營造業登記證等影本。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標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單據及繳交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 7、領標證明。 8、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9、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者免附) 10、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無者得免附) 11、切結書1(或於簽約時檢附) 12、工地負責人及各類傳統匠師擬聘用人員名冊、簡歷表、切結書與相關證件。 五、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本案施工說明書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如與投標須知不一致者,以投標須知為準。 (一)「其工地負責人與傳統匠師須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12條規定資格。」 (二)傳統匠師有大木作、小木作、瓦作及泥作匠師須從事修復日式建築經驗至少4個工地工地以上,並領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三)工地負責人及各類傳統匠師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工地負責人: (1)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2)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之結業證書影本。 2.傳統匠師(大木作、小木作、瓦作及泥作等4類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證明文件: (1)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3.大木作、小木作、瓦作及泥作等4類傳統匠師須從事修復日式建築經驗至少4個工地工地以上,請檢附證明文件。 (四)上列擬聘用人員名冊、簡歷表(含項目、姓名、照片、身分證字號、本人簽名及蓋章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切結書。 六、共同投標應注意事項: (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本採購案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三)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須以中文書寫,且非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 (四)本採購案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五)本局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六)本採購案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檢具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本局統一請領。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10/13 08:30
機關採購慣性 免費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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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727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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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折數分佈 (v7 LIVE) 共 43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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