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CAB106-063 已決標公告

彰化縣歷史建築鹿港施進益古厝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案

彰化縣文化局 決標日:106/06/2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銘暘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160,000
原始預算
$ 1,300,000
底價金額
$ 1,16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47.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賴羿存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22
機關代碼 3.76.47.24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聯絡人 賴羿存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22
傳真號碼 (04)7244978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3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5/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6/13 08:30
開標時間 106/06/13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開業建築師及相關職業技師等。 (一)應檢附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1)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學校:檢附公函或政府機關核發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 (4)開業建築師: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5)相關執業技師:技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執業執照影本、技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學校免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5.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6.領標證明。 7.服務建議書(含廠商報價單價分析表、工作同意書)一式10份。 8.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2。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採購之勞務委任主持人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開業建築師資格、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經驗達二件以上。 2.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者。 (二)本採購勞務委任主持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 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成果報告書、驗收紀錄、結案證明)二件以上。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 (2)公、私立大專院校頒給之有效期間任教聘書。 (3)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成果報告書、驗收紀錄、結案證明)二件以上。 3.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者,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13 08: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彰化縣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47.2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賴羿存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22
機關代碼
3.76.47.24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
聯絡人
賴羿存
聯絡電話
(04)7292201#2422
傳真號碼
(04)7244978
電子郵件信箱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3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5/2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3元
總計
73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6/13 08:30
開標時間
106/06/13 09:30
開標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8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契約書第7條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廠商、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學校、開業建築師及相關職業技師等。 (一)應檢附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組織類別擇一檢附) (1)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3)學校:檢附公函或政府機關核發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 (4)開業建築師:建築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開業證書影本、建築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5)相關執業技師:技師證書影本、有效期內執業執照影本、技師公會有效期內會員證影本。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及學校免附)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授權書(無委託則免附)。 5.切結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6.領標證明。 7.服務建議書(含廠商報價單價分析表、工作同意書)一式10份。 8.著作財產權授權書(或於簽約時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0800)000-108、信箱:彰化郵局第23-4號信箱、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2。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本採購之勞務委任主持人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開業建築師資格、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經驗達二件以上。 2.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者。 (二)本採購勞務委任主持人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開業建築師及相關執業技師: 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成果報告書、驗收紀錄、結案證明)二件以上。 2.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1)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證書。 (2)公、私立大專院校頒給之有效期間任教聘書。 (3)實際擔任計畫主持人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計畫(成果報告書、驗收紀錄、結案證明)二件以上。 3.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者,應提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6/13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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