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100元/現金(不列印紙本,僅提供光碟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3號7樓行政科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建築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有效期內之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本案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並符合有下列資格之ㄧ者: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縣(市)定古蹟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四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二件者。請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佐證文件;契約書、決標公告或雙方往來文書等資料,無法視為「實際執行完成」證明。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本案為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惟於本辦法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項目範圍辦理,不受本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
3.前項各款規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二)應檢附文件:(詳附加說明四)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彰化縣文化局政風室檢舉傳真專線:04-7238773、電話:04-7250057#1841。
二、受理廠商疑義、異議之機關、電話:彰化縣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彰化市卦山路3號、(04)7250057分機2423。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四、應檢附文件:
1.廠商應檢附合格有效期內之資格文件: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建師公會會員證影本及符合前項勞務委任主持人資格之相關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依法不須繳稅者得免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如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或所得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外,依其他稅法規定繳稅之證明不得作為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
5.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含廠商報價單價分析表、團隊成員工作同意書:無者得免附。另廠商組織編制及主要工作人員名單、簡歷、專長及相關工作業績、資格證明文件,置於服務建議書之附錄,作為評選之依據)。
6.授權委託書(填妥並用印放入標封內/無委託則免附)。
7.領標證明。
五、本案因招標文件有變更,原領標廠商得以領標憑證向本局更換第2次招標文件或重新下載第2次招標文件後重行投標。
六、本案比照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為14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