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於110年12月31日前向得標廠商增購義勇人員及社區守望相助隊1年期團體福利壽險之權利:契約期滿或預算金額用罄,經機關認定履約期間無違反本契約規格表第伍條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情形,經機關、廠商雙方合意,依本契約條件及每人所應付之保險費依實際投保人數辦理增購,增購金額上限新臺幣315萬8,88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778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主管機關核發之保險業營業執照。
附加說明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採購案件涉及未完成立法程序之跨年度預算,目前該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倘該預算因立法程序遭刪除或刪減,其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完成立法程序後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契約或變更契約。
2、所交保險單需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有關保險法令等之規定。
3、交貨期限:自簽約翌日起30日曆天內(不論晴雨天、國定、習俗、假日等均不扣除)交付所有保險單(含正1份、副本4份)。
4、保險期間因人員異動之加、退保及核算費用,請參閱本案規格。
5、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標文件。
6、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應在立約機關所在地以總繳方式繳納。
7、簽約規定:得標廠商應於本局通知日起10日內前來本局簽約。
8、規格請洽本局防治科謝先生:04-7628130。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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