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依決標每張單價金額續約(上限1年,金額以108年預算金額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一八七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100元整,請先至3樓行政科(事務股)繳費再領取文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一八七號(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一)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可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
1.法人團體免提納稅證明。
2.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
(2)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代之。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
3.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4.如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另需檢附相關證明:立案證書或委託契約書及稅籍登記證明。
附加說明
(一)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二)領標電子憑據序號重複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無領標證明者視為不合格標,如未附於投標文件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四)廠商投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原投標文件。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六)廠商於開標日前,應隨時注意政府電子採購網,有關本案有無相關變更補充事宜,配合更換之,如開標時發現有不符時,視同不合格。
(七)第2次及以後之招標:
1.原領標廠商得以原領標文件投標。
2.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者,視為以該投標文件參加開標。
3.前一次已投標廠商未領回投標文件且在投標截止期限前另行投標者,
以後者參加開標。
(八)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機關如無預算可支應契約價金時,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合約, 廠商應配合終止合約。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彰化市中山路2段187號電話04-7239131分機312傳真04-7276695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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