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如因本府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預算部份,俟完成立法程序時;或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因應後續之採購需求,預計在合約期限內將於工程建造費擴充金額不逾新臺幣9,002萬3,277元整(後續擴充金額為標餘款及新臺幣3,240,838元整)以內辦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甲方保留擴充與否或另案辦理之權利;若甲方採另案辦理,則不適用本條款,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5,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本府第一辦公大樓7樓發包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或於本縣行政處發包科親自領購或郵購,郵購請附足回郵並自行估算寄達時間
開標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本府第一辦公大樓5樓A50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本府收發室
履約期限
於簽約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工作計畫書,餘詳契約書
廠商資格摘要
1.凡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並具備合格證明(詳投標須知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含國內各大專院校)。
具備以上任一資格廠商者,其參加評選之服務團隊需包含具有土木、建築、交通、景觀、都市計畫及水利等其中至少4項不同類別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並具備合格證明(詳投標須知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餘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召集人趙清榮(公職)、副召集人周劍虹(公職)、委員古明弘(公職)、委員林朝陽(公職)、委員黃幼丞(公職)、委員林釗群(公職)、委員黃松光(公職)、韓鴻恩委員(農會)、委員黃榮雄(退休)、委員張力仁(公職)、委員陳炳煌(公職)。
附記:「廠商於決標前不得與委員就本採購有接洽、請託、關說、行賄或施壓之情形。廠商有上述情形之ㄧ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如接獲委員通知廠商有上開情形,機關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作成紀錄,並經委員確認後,依個案事實及上開招標文件規定,就廠商所投之標不予開標、不予決標。
評選時間及地點
107年11月08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府第一辦公大樓4樓水情中心辦理評選。
其他
開標日或截標日若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且本縣宣佈停止上班時,開標日或截標日順延至下一上班日,餘詳投標須知。
(需視本府縣庫資金狀況撥付,並須配合進入融資平台,有關融資平台相關申辦流程及費用負擔等資訊,請至苗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財政處/公佈欄/公告資訊查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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