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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一年十一個月內)經營管理成效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一年(以一次為限),且廠商需於履約期限屆滿之六個月前提出續約申請,否則視為棄權。(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內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230元;洽本所價購或郵購300元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650,000元整(票據抬頭請開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屬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具備停車場經營之合法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13,115,000元。
2.後續擴充內容:廠商於履約期間(一年十一個月內)經營管理成效良好經雙方同意,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一年(以一次為限),且廠商需於履約期限屆滿之六個月前提出續約申請,否則視為棄權。倘廠商未提出續約申請或雙方未有續約之合意,機關於履約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尚未完成招標作業或新契約尚未簽訂或不及收回經營權前,得由機關以書面通知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履約期間,廠商應同意接續經營不得拒絕,且先向機關一次繳交延長履約期間權利金;延長期間以新契約簽訂日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廠商於履約期間涉重大違約事項,或違反契約各項規定經機關開立缺失通知單達六張以上,不得辦理續約或延長履約期間。
3.截、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機關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前經2次招標流標,本次修正外標封之截、開標時間,餘依原招標文件辦理第3次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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