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案於契約期限內保留後續擴充權利,以預算金額減決標金額之差額為上限,用於施作本工程各工項增加部份(依實作數量結算)。
(2)本工程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所5樓兵役行政課(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復興路3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標函工本費(每件):新台幣300元整
開標地點
本所5樓開標室(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復興路3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1樓收發室(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復興路3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工程採購金額用罄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 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為(2,212,600)元。
2.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報期間自(決標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各次通報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報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每次都要驗收及追究有無延期履約的情形,每次付款〕
4.如有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報期間。
(三)本採購案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算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並以單價訂約。但得標廠商如認為調整後之單價不合理時,得由雙方協議調整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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