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會議室(若遇特殊狀況本所得更換開標地點)。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9001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用罄止,餘詳契約書。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廠商,且其營業項目為「汽車修理業」登記代碼「JA01010」,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另如允許合作社(含原住民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其餘詳須知六十四、六十五及八十。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之順序依序開標。本案已事先招標公告通知廠商開標時間(其交通時間請自行掌控)未到場者【主持人宣布開標後15分鐘內經通知仍未到場】視同放棄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餘詳投標須知【檢驗上傳標案:本所nas2/Public/財政暨行政課/電子領標儲存區1,需求單位自行檢視】。
貳.
須知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NT$87,000 元;
須知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自決標日次日起10 日內繳納。
須知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3%。
須知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自繳交日起至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之日止。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90日。
須知四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完成第一批次驗收付款前。
須知五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所財政暨行政課。
須知六十、
(2)決標方式: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3)單價調整方式:
■(3-1)簽訂契約時,契約之各單項目價格,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須知七十六、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為辦理本案維修保養。非消耗品保固半年。
契約第五條規定:
(一)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3.分批付款:
■分批交貨,分批付款,每批數交貨完畢後付款。廠商於符合前述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6.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7.其他付款條件:
(1)該請款批次所有請修單(維修後經機關駕駛或車輛管理員簽收確認)、各送修車輛維修項目之經費明細表(車輛名稱、車號、維修日期、契約零件編號、維修項目、單價、單位、數量…等)乙式2份(1份請款,1份乙方留存)。
(2)施工維修相片,彩色列印1份(1份請款)。每張彩色列印尺寸大小約1張A4影印紙 1/9或以上,足以辨識為準。並須註明「車號」、「日期」「維修項目」並依序檢附於上述之經費明細表後。
(3)最後批次驗收時並應提出當年度維修項目結算明細總表。
(三)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契約規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參.我國廠商所供應的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國家或地區名稱:全部地區)。仍需符合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及10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3號函規定辦理。如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另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大陸物品不予許輸入項目彙整總表FHJP191R01供參;如引擎、底盤、鉛蓄電池等。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大陸物品不予許輸入項目彙整總表FHJP191R01辦理】
肆.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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